採訪╱潘姿羽

民眾購買中古屋時,通常透過仲介業者當中間人,直到買賣雙方都談到合意的價錢才成交。但市場上常有買方因故取消交易卻拿不回斡旋金,或者買方與仲介對服務費的理解不同等爭議。民眾若有疑慮,應善用契約審閱期仔細閱讀條文,也可透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、內政部所提供的消保法規與定型化契約範本,了解保障自身權益之道。

民眾簽約前應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,避免因自身疏忽引起糾紛(攝影╱王建棟)

由於房屋買賣金額高,仲介與屋主交涉時,會請有意願的買方在確認出價後支付一筆「斡旋金」,以展現購買誠意,再交由仲介協助議價。當買賣方對成交金額達成共識後,這筆斡旋金便轉成「定金」交給賣方。

內政部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均公布定型化契約書範本,民眾可事先上網瀏覽以瞭解契約內容

東森房屋港墘捷運加盟店店長邱婉琍表示,仲介與民眾簽訂契約書時,應告知斡旋金的用途,以及違背契約應負的罰則等權利義務。當民眾對條文有疑問,也可在審閱期內提問。她指出,多數斡旋金的糾紛是因民眾不清楚契約效力,例如,斡旋單上若註明「契約有效期間內不得片面撤銷」,那就表示買方若撤回議價,斡旋金就可能被沒收。

台灣房屋加盟事業總部法務處經理汪靜雯表示,除非契約另行約定,否則買方在仲介回報成交之前,有權撤回議價。不過常有仲介已和賣方回報成交,卻未即時告知買方,若在此時,買方先撤回購買意願,就容易造成糾紛。汪靜雯指出,斡旋金轉成定金後便視為成交,若買方取消交易,賣方有權依《民法》第248、249條沒收定金;相對的,賣方若欲取消交易,必須加倍返還定金給買方。

民眾透過仲介業者出價協商時,除簽具「斡旋單」,也可選擇以「要約書」的方式進行議價。「要約書」在成交前不須支付任何金錢,但違約時必須付出成交總價的3%作為違約金,須注意這筆違約金有時可能大於斡旋金的金額,兩相比較各有優缺,買方可視情況加以選擇。

一般民眾買房經驗有限,對於交易過程中的各種法規、契約當然陌生,但,事前多做功課可以避免吃虧。汪靜雯表示,內政部網站可查到房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,民眾可先了解合約內容,簽約時有疑問也應馬上提出。此外,仲介服務費也有規範,房仲對交易雙方收費各以買方2%、賣方4%為上限,民眾在與房仲簽約時就應確認服務費的比例,交易過程中若有各項支出、額外的約定,也應留存書面證明,避免日後發生糾紛。

2012年不動產交易糾紛案例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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